北市一家工程公司已婚黃姓老闆和30多歲李姓女職員發生婚外情,兩人從2004年到去年間,多次在大台北地區摩鐵通姦,去年9月間李女一時興起,趁兩人嘿咻時,拿手機偷錄性愛影片,還拍下黃男下體特寫,事後將檔案存在公司電腦中。

今年初老闆娘到公司使用電腦,無意間看到老公和女職員的性愛影片,怒控兩人通姦,黃男堅稱不知被偷拍,也告李女妨害秘密。事後黃男獲妻原諒撤告,台北地檢署昨依通姦、妨害秘密罪將李女起訴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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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姓男子冒充科技多金男把妹,帶著女友開房間,卻在緊要關頭不舉,女方嫌他「欺騙」,他花20萬元賠償損失,被妻子發現告通姦,檢察官認定2人雖然上了床,但「什麼事也沒發生」,不起訴,黃妻再告離婚勝訴。

桃園地檢署調查,黃男(38歲)是建材行推銷員,自稱單身、在竹科當工程師,是月入十多萬元的多金男,瞞著妻子猛追張女,去年初帶張女開房間,2人互擁和愛撫,但在緊要關頭,黃男不舉,任憑女方挑逗,都「沒有反應」,無法完成魚水之歡。

張女覺得被耍,傳簡訊「你是愛情騙子、我們分手吧」,黃自覺對不起張女,拿出20萬元補償,被妻子發現,覺得可疑追問出「一夜情」,氣得告2人通姦。

檢察官偵辦時,黃和張女都說「那一夜,什麼都沒發生」,黃供稱到賓館只是純聊天,張女承認有2人互摸,但「他不行」、在最後關頭無法人道,後來分手,沒再往來,檢察官以無法證實雙方有性行為,對2人不起訴。

黃妻則認為丈夫背叛她,通姦官司輸了後打離婚官司,黃姓男子表示婚姻不幸福才想找第二春,法官認定他行為不檢、對婚姻不忠誠,判准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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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239條通姦罪廢除議題已經爭論超過10年,許多民眾仍誤以為得由通姦罪爭取離婚權利。但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,由於我國離婚相關法律愈趨平等,早就不需使用這種「以刑逼民」的離婚訴訟策略。

1935年公布的中華民國刑法,是從1945年開始在台灣施行。其中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

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,原本的刑法草案,是延續大清律例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立法,為了維護父系血緣的純淨,僅處罰外遇的妻子。由於當時中國婦女運動者群起抗爭,反對這種讓丈夫擁有妻子貞操權的立法,結果立法者制定了男女皆罰的方式,以彰顯形式上的平等,才讓外遇成為刑事犯罪。

早在1990年代,台灣婦運就開始討論刑法通姦罪的廢除問題,主張廢除通姦罪者認為該法主要被用來處罰作為婚外第三者的女性。

民法就能保障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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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姓銀行理財專員介入客戶科技公司賴姓董事長家庭,不但嗆聲胡姓元配,還找前男友恐嚇,胡離婚後決定反擊,一次告她通姦、恐嚇和妨害秘密三條罪,新竹地院前天審理時,王女聲淚俱下道歉,但不被接受。

地院調查,賴姓董事長因為胡婦六年前罹患乳癌切除乳房,認為她失去魅力,愛上幫家裡規劃理財的王姓女行員,在外租屋藏小三,前年被胡婦發現手機通訊軟體裡的煽情對話,姦情曝光,丈夫誇王女身材好、性技巧出色。

王姓女理專(卅三歲)哭哭啼啼承認犯行,「希望法官給我自新機會」,女法官要她當庭向胡姓元配道歉,她起身哭著說「對不起,請妳原諒我…」胡婦認為她不是真心認錯,連眼神也不願交集。

法官對胡婦說「我知道妳被傷得很重,一定要走出來,不要拿別人過錯懲罰自己。」胡婦說,自己在職場和親子關係都獲得成就感,漸漸擺脫傷痛,提告是為了得到公道正義。

王女也打電話嗆胡婦「他跟我說,他已經很久沒碰妳了,重點是他根本不愛妳,現在愛的是我,妳可以放過他嗎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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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吳大學今天發表新世代長期研究調查,發現現在的大學生,尋找結婚對象的擇偶條件,仍以「女性重經濟、男性重外表」傳統觀念為主,但談戀愛時行為卻漸趨開放。根據調查,有近四成男大生曾與伴侶以外的第三者單獨約會,女大生則有三成;二成六男大生曾經與第三者牽手,女大生則占一成五。

東吳大學社會系今年起進行「新世代」長期研究,在大台北地區隨機抽樣1200名大學生進行調查,男性占40.7%,女性占59.3%。

東吳社會系主任吳明燁說,調查結果顯示,新世代大學生考量結婚對象時,擇偶條件仍以「個性」、「價值觀相同」位居前兩位,兩性主要擇偶差異,「女性重經濟,男性重外表」,反映出男性多半屬於「外貌協會」成員,女性步入婚姻則重視尋找長期飯票。

但在實際戀愛行為上,吳明燁發現,新世代大學生因為生長在資訊科技創新迅速的「流動世代」,雖然對婚姻態度依舊保守,戀愛行為卻比過往前衛許多。調查顯示,六成以上曾有兩性交往經驗,其中有將近一成五大學生曾與同性交往。

進一步詢問大學生對於「劈腿」的定義,多數大學生認為和第三者牽手就算劈腿,但也有部分大學生認為,和第三者單獨約會甚至對第三者有好感,就算情感出軌。至於實際劈腿經驗,近四成男大生曾與伴侶以外的第三者單獨約會,女大生則有三成。另有二成六男大生曾經與第三者牽手,女大生則占一成五。兩成三左右男大生曾與第三者接吻,女大生則有近兩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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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婚林姓男子與李姓女子到賓館偷情時,接連用手機偷拍2段性愛影片留念,未料卻被妻子抓包,遭控涉嫌通姦罪;台北地檢署調查時,林男承認婚外情,但李女否認知悉林已婚,檢察官認為證據明確,26日將林男與李女提起公訴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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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婚的黃姓水電工程公司老闆和公司李姓女職員通姦8年,姦情從未曝光,沒想到去年9月底,小三在汽車旅館偷錄自己與老闆的性愛過程及拍老闆裸照,元配發現後提告,黃男也不放過她,台北地檢署昨將李姓小三依通姦、妨害秘密等罪嫌起訴。

檢方查出,李女早知黃男已婚,卻從93年起到101年9月底,四處與黃男到汽車旅館偷情。黃男去年想分手,李女不甘心,用手機偷拍黃男裸體及性愛過程,存在公司電腦裡。黃妻某天到公司意外發現電腦裡的性愛檔案,怒告丈夫和李女通姦,事後對夫撤告,仍告小三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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賴姓公公與陸籍媳婦通姦,產下一子,公公在兒子過世後,將十筆土地與一棟房子交給媳婦繼承,但婆婆主張媳婦沒有繼承權。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,兒子過世時,媳婦仍屬大陸地區人民,逾三年未向法院提出繼承表示,視為拋棄繼承,判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。

台中市七十歲賴姓市民,因二兒子有中度智能障礙,便為他娶一名印尼籍媳婦,並生下一女;但印尼籍媳婦指控公公騷擾,離家出走。公公在民國九十一年又為兒子找了陸籍陳姓媳婦,但公公卻與媳婦通姦,婆婆撞見後,控告先生與媳婦,但因罪證不足不起訴。

婆婆將DNA送驗,證實孫子非兒子所生,再次提告。台中地院確認二人亂倫產子,各判刑三月,均易科罰金。

二兒子在九十七年二月間死亡,賴把兒子名下價值數千萬元的十筆土地與一棟房子交給媳婦繼承;媳婦還要求分配先生的剩餘財產二筆土地與現金四百八十八萬多元,主張自己與先生的前妻之女應各分一半。但因已逾請求二年時效,被法院駁回。

婆婆接著以孫女(印尼籍媳婦所生)的法定代理人身分,委託律師控告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;指出媳婦與公公通姦後,在九十四年一月產下一子,並據此在九十七年八月初設戶籍登記,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,後因通姦被判刑,被內政部撤銷戶籍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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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新竹縣黃姓男子的妻子離家出走8個月,回到家中產女,女子聲稱孩子是黃男的種要報戶口,早上報完戶口下午又落跑,事後黃男見女兒「皮膚很黑」,跟他一點都不像,驗DNA果然不是自己親生,憤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確認孩子為非婚生子女,法官均判准。

在工廠上班的黃男告訴法官,與越南籍阮女98年1月16日結婚,100年初妻子離家出走,由於他很愛太太,透過管道設法找她回家,後來妻子回到他身邊,沒多久肚子一天天大起來,100年8月產下一女,妻子說孩子是他的,還撒嬌說「會很乖地跟你一起生活,不再離家」。黃男於是讓小孩入戶籍,但當天早上才辦好入籍,阮女下午就失蹤。

辦完戶口又失蹤

黃男說,透過妻子越南同鄉告知,他經由跟蹤,發覺妻子通姦對象是一名越南籍逃逸外勞,更加懷疑女兒不是他的。原來黃男40幾歲意外得女,原本十分高興,但一年多前開始感覺女兒皮膚黝黑,越看越不像自己,且五官輪廓「親戚沒一個說像」,他得知妻子在外偷情後,更確定有問題,狠下心做親子鑑定,確認孩子不是自己的,向新竹地院訴請離婚,並否認孩子是婚生子女。

阮女出庭哭訴,因婆婆在家會罵她髒話,晚上不讓她睡覺,一年前更趕她出門,她才離家回越南,並發覺自己懷孕。她坦承以前做錯事,參加朋友慶生會喝下飲料與酒後,醒來發生什麼事情都不知道,當時還跟先生住在一起,以為小孩是先生的;她質疑先生請求離婚,是想和台灣的女朋友結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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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女醫師日前返家時,聽到屋內房間頻頻傳內陣陣「淫聲浪語」,她以為丈夫是在裡頭看A片,結果靠近才發現,丈夫竟然和「小三」在床戰,當場將全裸的2人捉姦在床。被逮的2人辯稱是在聊天,並沒發生關係,但檢方根據捉姦影片2人的姿勢,認為已涉及通姦,各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。

這起男子與小三被元配當場捉姦在床,事後2人卻辯稱是「純聊天」的案件,發生在前年12月28日下午4時。根據《聯合報》報導,一名王姓女子從事醫師工作,當天下午返家時,突然聽到房內發出男女間的淫聲浪語,立刻找來張姓友人到場,接著又在門外聽到喘息聲和叫床聲,隨即打開門察看。

王女開門一看,正好發現潘姓丈夫和姚姓女子兩人全身赤裸相擁,正在「做愛做的事」,隨即將他們拍攝下來。事後潘男供稱,他是因為參加還子的高中家長會,因而認識姚女。他供稱當天姚女當天來到家裡「練鋼琴」,之後因為聊天且心情愉悅,才會脫光全裸在床上聊天,加上姚女當天生理期,2人並未發生關係。

法官勘驗影帶,發現潘男與姚女全身赤裸,並且認定2人姿勢,彼此性器有接合,且姚女稱說生理期,一般女性都會穿貼身生理褲以顧慮會弄髒床,但2人全裸實屬不合理,因此認定2人通姦,各判處5月徒刑、得易科罰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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