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內社會 2014/03/31  15:59:27

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)北巿已婚羅姓男子控告小三,女方在分手後,將他提供女方住居房產賣掉,求償400萬元。最高法院認定是贈與,判羅男敗訴確定。

判決指出,羅男主張,他與張姓女子交往,因女方急於覓屋居住,他在民國98年6月間將位於新北巿蘆洲、巿價450萬元的房子借名登記在女方名下並出資頭期款150萬元,再向銀行貸款300萬元。

羅男主張,兩人在100年間感情交惡,女方拒不依約將房子移轉登記(返還),反而在101年間以700萬元將房子賣掉,他認為扣除300萬元的貸款,女方應給付他400萬元。

張女則主張,兩人感情生變後,為免與男方糾纏不清,曾允諾移轉房屋所有權,但男方在100年間自行表達願將房屋送給她,所以男方無權請求賠償。桃園徵信社

判決指出,羅男曾於101年4月傳簡訊給張女,「房子妳也要去了,無需忘恩負義告訴我,我沒用,買個房子只付頭期款…房子貸款是由我擔任保證人…保證人變更後,我們就斷到乾淨了,麻煩妳儘速處理」。顯示羅男已表示將房屋贈與張女。

最高法院認為羅男、張女既已達成贈與合意,判決羅男敗訴確定。10303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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