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婚的蔣姓男子簽切結書承諾「包養」林姓女子四十八年,並按月給付十萬元零用金;兩人分手後,林女提告主張蔣起碼得付她七十萬元。法官認為,僅因交往、互有愛意時的「約定」就要男方負擔四十八年零用金,不合理,駁回林女之訴。

 

蔣姓男子隱瞞已婚身分和林女交往,交往期間簽立結婚同意合約書、切結書等多紙「合約」;男方承諾二○一○年到二○五八年,每月付十萬元零用金,「若因任何因素或突發事故導致無法給付時,願以本人名下資產支付」,並載明二○一一年結婚,沒結婚願賠償天母市價五千萬房子。

 

前年四月,林姓女子收到三本相簿,裡面有她的裸照,她去電詢問蔣姓男子用意,對方表示「妳不願分手,只好把相片還給妳。」還說「寄給妳兒子,妳這輩子就不用做人了。」林女控告蔣恐嚇,蔣被依恐嚇罪判刑三個月。

 

林女後來提告索討零用金,主張雙方交往時,她工作不穩定,蔣慫恿她辭掉工作,不料她工作一辭,兩人感情就瀕臨裂痕。兩人定有「終身定期金契約」,蔣起碼要支付她去年十月至今年四月的零用金七十萬元;若非終身定期金契約,因當初雙方是未婚夫妻,蔣為負擔未婚妻生活費而立下切結書,屬「為履行道德上義務」而為贈與,不得撤銷。

 

士林地方法院認為,切結書定有到期時限,不屬於終身定期金契約,蔣也曾寄存證信函通知林女要撤銷贈與契約,況且,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,兩人在裸照事件後感情決裂,不可能結婚,蔣即無基於履行婚約而負擔相關生活費用的義務,因此林女索錢無據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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