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239條通姦罪廢除議題已經爭論超過10年,許多民眾仍誤以為得由通姦罪爭取離婚權利。但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,由於我國離婚相關法律愈趨平等,早就不需使用這種「以刑逼民」的離婚訴訟策略。

1935年公布的中華民國刑法,是從1945年開始在台灣施行。其中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

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,原本的刑法草案,是延續大清律例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立法,為了維護父系血緣的純淨,僅處罰外遇的妻子。由於當時中國婦女運動者群起抗爭,反對這種讓丈夫擁有妻子貞操權的立法,結果立法者制定了男女皆罰的方式,以彰顯形式上的平等,才讓外遇成為刑事犯罪。

早在1990年代,台灣婦運就開始討論刑法通姦罪的廢除問題,主張廢除通姦罪者認為該法主要被用來處罰作為婚外第三者的女性。

民法就能保障權益

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,當時民法中還充斥著父權至上的不平等條款:即使丈夫家暴,離婚時女性也無法取得子女的監護權;夫妻財產原則由夫管理,家庭主婦面對經濟上嚴重不平等;民法規定從夫居,妻子被丈夫家暴後逃回娘家,還會被要求履行同居義務。離婚概括性重大事由的要件也才剛放寬不久,法院使用該條款判決離婚的比例不到10%,迫使夫妻在離不開的婚姻裡相互折磨。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,當時的通姦罪就成為女性「以刑逼民」,爭取民法權利的武器。因此,婦運團體決定先專注倡議修改不平等的民法親屬編。

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表示,經過個婦女團體多年不懈的努力與多次的修法,現行的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範已經較為平等。目前地方法院使用概括條款事由判決夫妻離婚的比例更大幅提升到60%以上,離婚事由愈趨彈性、合理、個案認定。林實芳指出民法既然已經邁向平等化,女性可以從民法的相關規範中獲得合理保障,不需以通姦罪做為爭取權益的手段,因此,刑法上通姦罪的存在已沒有必要。

逼迫挽回不了愛人

在今年2月底,國際人權專家到台灣審查國家人權報告,並在回應婦運團體廢除通姦罪的主張時,也指出在許多有通姦罪的國家,女性更容易入罪,因為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中,男性的出軌容易被原諒,女性則不然。林實芳表示,通姦罪無助維繫私人情感,反而造成性別不平等效應。人權專家也建議我國應加以檢討並修法廢除通姦罪。

林實芳分析,婚姻強調的是雙方平等的情感,當一方已經無意維繫,另外一方若想要繼續婚姻關係,只能靠溝通、協商、說服等種種方式來挽回。如果用國家刑罰或任何強制手段逼迫對方就範,既難以恢復彼此的信任,也有害平等親密關係及人權。林實芳表示,為了促進實質的性別平等,合理規範國家對人民施予刑罰的權力,避免浪費司法資源,呼籲及早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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