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各自獨立生活,不得干涉對方」,話中的「不得干涉」有無包括「性生活」?一、二審法官見解大不同。

拿協議書 當外遇護身符

廖姓男子與妻分床並簽立協議書,同意「各自獨立生活,不得干涉對方」,廖男拿著協議書告知小三「我們有護身符了!」卻被廖妻偷拍到兩人性愛過程而挨告;一審判廖男、小三通姦罪,各判3個月徒刑,但高等法院認為,從協議書的文意,應有包含同意交友、甚至發生「性關係」,遂依刑法第245條對通姦罪的特別規定,認為協議書等同「寬恕、不追究姦情」,遂認定廖妻失去告訴權,改判「公訴不受理」,全案定讞。

約定各自獨立生活

廖姓男子被妻指控,99年12月和劉姓小三交往,100年12月8日將劉女帶回家發生性關係,被她事先架設的錄影設備拍到,性愛光碟可做為通姦證據,她告廖男、劉女通姦罪。廖妻強調,雙方雖簽立協議書約定「各自獨立生活,不得干涉對方」,但沒同意可和他人發生性行為。

開庭時,被告廖男與原告廖妻幾乎沒有互動,廖男向法官說,妻疑心病重,懷疑他有外遇,兩人關係才會漸行漸遠,已分床3、4年,雖想挽回,但仍失敗,雙方才會簽訂「雙方同意各自獨立生活,不得干涉對方」等內容的協議書,並口頭同意此協議書包括各有結交男女朋友的自由,因此他和劉女絕非是通姦。

廖男律師主張,從協議書的「分床多年未見改善」、「各自獨立生活」等文字,可推定雙方有意開展各自的性生活,彼此間對此都有容許意思,廖妻不應反悔而提告。劉姓小三庭訊時則哭訴,指因廖男拿協議書給她看,她才會和廖男「交往」。

一審判刑3月 二審逆轉

新北地院認為,協議書中並無明確規範雙方可以和他人發生性關係文字,將廖男、劉女均判刑3月,各可易科9萬元罰金;廖男、劉女均不服被判刑、廖妻則認為判刑太輕,均提出上訴。

高院合議庭指出,刑法第245條第2項對通姦罪有特別規定,若夫(或妻)與他人有通姦事實之前,妻(或夫)若有放縱、容許之意,或在發生姦情之後,有寬恕、不追究的意思,都不得提出告訴,即沒有告訴權。

高院合議庭認定,廖姓夫妻關係惡化,已分床多年,協議書並指不得干涉對方,因此雖然協議書沒有明文同意發生通姦行為,但從協議書文字、意涵,應視為彼此對發生通姦事實之前,即有放縱、容許或默許之意,因此廖妻不得對廖男、劉女提出告訴,故判決「公訴不受理」定讞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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