朋友妻,不可戲!婚外情的代價是吃上妨害家庭罪遭判3個月,又必須賠償給好友80萬元。

相識20多年好友

過去在花蓮某部隊服役的郭姓男子(45歲)與郭姓學弟(42歲)原是相識20多年的好朋友,不僅畢業於同所軍校又同在花蓮服役,且郭姓學長的妻子也在軍隊服務,郭男對學弟照顧有加,兩人先後娶妻生子經常結伴出遊,學弟退伍後還幫他介紹工作,不料學弟竟與學長妻發生婚外情,目前3人都已不在軍隊服務。

軍中服役發生婚外情

郭姓學長向法院主張說,他、妻子及郭姓學弟,3人同在軍隊服務時,他對學弟照顧有加,但學弟恩將仇報,從98年起就與他的妻子暗通款曲,多次到汽車旅館開房間,還在外租屋共築愛巢,讓他身心遭到重創,因此索賠200萬元。

郭姓學弟庭訊時坦承因逞一時之快鑄成大錯,他與學長妻兩人日久生情,自98年8月間發生通姦,直到100年11月他良心不安提出分手,但學長妻不願分開,不僅刻意誤傳曖昧簡訊給他妻子,甚至還打電話騷擾其妻;姦情曝光後雙方有談和解,但因賠償金額差距太大對方才提告求償。

男想分手 女騷擾元配

郭姓學弟向法官求情說,自己一時貪圖玩樂,致使兩個家庭受到傷害,心裡過意不去,目前他早已斷絕跟學長妻往來,他也在刑事案件中接受刑事制裁,被法院判刑3個月確定;學長也與妻子和好,希望雙方早日都可以回歸平靜生活,彌補對家庭的虧欠。

法官認為,被告與原告兩家交情甚好,被告與原告妻通姦達2年,並租套房使用,可見侵害期間非短,對原告身心及家庭造成莫大影響,嚴重破壞原告婚姻關係,考量雙方經濟收入,判被告應賠償80萬元給原告為適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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